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1-08-20

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中普院字 [2012] 1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的学术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学院教学、教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推动学院教学、教研和弘法工作的有效 展开,发挥法师(教师)在学术上的主导和骨干作用,特设立中国佛学院普陀山 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针对本院学术相关工作提供论证、审议和评定意见,为 学院院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 

1.协助院务委员会做好优秀法师(老师)引进工作;

2.评审学院各部门申报的各类教学、教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3.拟定学院各宗派专业发展计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4.参与法师(教师)业务考核工作;

6.评审推荐各宗派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法师(教师);

7.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和国内外佛教教派团体、学术 团体的联系;

8.负责学院学报编辑。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秘书长 1 人(可兼任),视情可设副秘书长 1 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副院长担任。学术委员会 委员由全体法师推选,报院务委员会通过。学术委员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由主 任或副主任提名,全体委员表决,报院务委员会通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任。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学术委 员会提名并报院务委员会批准后增补。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院规,思想正派,品德高尚,公道正直;坚持学术民主,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热心学院学术研究活动; 信仰纯正,专宗教理精通,解行并重,在教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四章   委员职责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基本职责: 

1.维护佛教形象,倡导优良学风,在科学研究、严谨治学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2.积极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的开展及学院学术水平的提高,发现并推荐佛教 弘法、寺院管理、教理研究以及国际交流等科研优秀人才;

3.关注佛教现况及发展趋势,关心学院教学、弘法工作,对学院发展和重 大学术决策提出积极建议;

4.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学院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 1-2 次以上,必要时可根据学 术委员会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请 假。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 票为通过。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由秘书长或负责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秘书长主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时,应由 秘书处提出修订案,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表决,报院务 委员会通过。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