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办学协议

2021-08-20

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办学协议

根据国宗函 [2003]154 号《关于筹办“中国佛学院教育学院”有关问题的批复》 和 2011 年 4 月 8 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主持召开的中国佛学院教育学院(筹)更名 及管理体制协调会会议纪要精神,为理顺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通力合作 办好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为中国佛教界培养高素质人才贡献力量,中国佛教 协会与中国佛学院、浙江省佛教协会、普陀山佛教协会经充分协商,订立如下办 学协议:

一、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由中国佛教协会主办,中国佛学院、浙江省佛教 协会、普陀山佛教协会共同承办,普陀山佛教协会为主要承办单位。

二、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在办学所在地进行法人登记,设立独立帐户。 

三、主办方中国佛教协会与各承办方对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办学分别享有如下权利和责任:

(一)中国佛教协会 

1.任命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院长;

2.授权浙江省佛教协会根据普陀山佛教协会的提名,任命学院副院长;

3.审定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发展规划;

4.审定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的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5.组织视导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办学情况,提出视导意见;

6.维护各承办方权利,责成各承办方根据本协议履行相关责任;

7.在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安排国际交流和学术活动;

8.争取国家宗教事务局给予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适当的经费支持。

(二)中国佛学院 

1.审核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招生计划,报中国佛教协会审定;

2.核准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

3.参加中国佛教协会对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的视导活动,进行教学评估;

4.以定期派遣方式,对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所需的佛教专业师资给予支持。

(三)浙江省佛教协会

1.对普陀山佛教协会提名的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院长人选进行初审;

2.受中国佛教协会委托,任命副院长;

3.参加中国佛教协会对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的视导工作;

4.受中国佛教协会委托,承担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的其他管理事务。

(四)普陀山佛教协会 

1.出任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负责人;

2.分别商中国佛协、浙江省佛协提名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院长、副院长; 经中国佛教协会授权,任命教务长、副教务长;

3.审定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经费预算,监督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财务 管理,商中国佛协、浙江省佛协审计预算执行情况;

4.对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发展规划和招生计划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佛 教协会审批;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报中国佛协、浙江省佛协备案;

6.决定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或撤销,报中国佛协、浙江省佛协备案;

7.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经费。 

四、为加强各承办方的协作,建立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承办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对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的重大办学事项进行协 调。联席会议议题由主要承办方提出,报中国佛教协会核准。联席会议由中国佛 教协会或中国佛协委托主要承办方召集主持。

五、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成立院务委员会,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担任主任, 由学院院长、副院长、教务长、副教务长参加,决定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预算 内重大经费开支及制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

六、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或委 托常务副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按规定上报 审批;

(二)提出内设机构负责人及教职工聘用方案,并根据院务委员会研究结果, 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三)组织实施招生;

(四)组织落实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统一管理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在校生学籍,并对毕业生颁发中国佛 学院普陀山学院毕业证书;

(六)定期召集并主持院务委员会、研究并决定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七)执行或组织落实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本协议未尽重大事宜由主办方及各承办方协商决定。 

八、本协议经主办方和各承办方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柒份,主办方、各承办方及国家、浙江省、舟山市宗教事务部门各执一份。


主办方:中国佛教协会 承办方:中国佛学院 

                                                      浙江省佛教协会 

                                                      普陀山佛教协会 

                                                      2011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