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章程

2021-08-20

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 426 号《宗教事务条例》及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6 号《宗教院校设立办法》,为了依法规范本学院的办学和管理行为,保障本学院 健康发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院的名称是: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

第三条 本学院由中国佛教协会主办,中国佛学院、浙江省佛教协会、普陀 山佛教协会承办,普陀山佛教协会为主要承办单位。

第四条 本学院的批准设立机关和教育业务管理机关均为国家宗教事务局。 

第五条 本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参照中国佛学院栖霞山分院模式,本学院在办学所在地进行法人登记,设立独立账户。

第二章   办学宗旨、办学层次与学制、办学规模、业务范围及招生

第六条 本学院的办学宗旨:以党的宗教方针为指导,以国家宗教法规为依 据,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爱国爱教、信仰虔诚、遵纪守法、学修并重的高级僧伽人才,努力把学院办成集本科学历教育、中国汉 传佛教八大宗派研究、佛教和居士培训以及国际佛教文化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现 代化高等重点佛学院。

第七条 学院主要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待办学条件成熟后,设立八 宗院(研究生部),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其中,本科教育学制为 4 年,八宗院研究生教育学制 3 年。

第八条 本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办学规模为 300 人。

第九条 本学院的业务范围是:开展佛教高等教育及高等预备教育;承办中 国佛教协会等机构委托的佛教文化国际学术教育交流活动;受中国佛教协会委托, 向全国佛教院校提供师资培训;向全国佛教界提供佛教本专科远程教育;与全日制普通高校合作举办国民教育体系宗教学专业的研究生教育、高等成人教育;向 佛教信众提供宗教服务;承担普陀山佛教协会僧团养正教育。

第十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对象为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级中学 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僧人。

第三章   主办方、承办方的办学权责及学院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主办方中国佛教协会与各承办方对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办学分 别享有如下权利和责任:

(一)中国佛教协会: 

1.任命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院长;

2.授权浙江省佛教协会根据普陀山佛教协会的提名,任命学院副院长;

3.审定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发展规划;

4.审定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的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

5.组织视导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办学情况,提出视导意见;

6.维护各承办方权利,责成各承办方履行相关责任;

7.在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安排国际交流和学术活动;

8.争取国家宗教事务局给予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适当的经费支持。

(二)中国佛学院 

1.审核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招生计划,报中国佛教协会审定;

2.核准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

3.参加中国佛教协会对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的视导活动,进行教学评估;

4.以定期派遣方式,对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所需的佛教专业师资给予支持。

(三)浙江省佛教协会 

1.对普陀山佛教协会提名的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院长人选进行初审;

2.受中国佛教协会委托,任命副院长;

3.参加中国佛教协会对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的视导工作;

4.受中国佛教协会委托,承担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的其他管理事务。

(四)普陀山佛教协会 

1.出任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法定代表人;

2.提名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院长、副院长;经中国佛教协会授权,任命 教务长、副教务长;

3.审定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经费预算,监督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财务管理,审计预算执行情况;

4.对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发展规划和招生计划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佛教协会审批;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报中国佛协、浙江省佛协备案;

6.决定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或撤销,报中国佛协、浙江省佛协备案;

7.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经费。

第十二条 为加强各承办方的协作,建立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承办单位联 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对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的重大办学事项 进行协调。联席会议议题由主要承办方提出,报中国佛教协会核准。联席会议由 中国佛教协会或中国佛协委托主要承办方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成立院务委员会,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 担任主任,由学院院长、副院长、教务长、副教务长参加,决定学院内设机构 负责人、预算内重大经费开支及日常管理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 使或委托常务副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按规定上报 审批;

(二)制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内设机构负责人及教职工聘用方案,并根据院务委员会研究结果, 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实施招生;

(五)组织落实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六)统一管理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在校生学籍,并对毕业生颁发中国佛 学院普陀山学院毕业证书;

(七)定期召集并主持院务委员会、研究并决定学院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八)执行或组织落实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设立机关、业务主 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 教学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学院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教师和 研究人员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院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僧进行学籍管理,鼓励学僧维护 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僧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主要承办方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学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利不得 分红。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 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院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办方和各承办方一致通过后 15 日内, 报市、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市、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 报批准设立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主办方和各承办方决定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八条 本学院终止,应当在主办方和各承办方一致通过后 15 日内, 报批准设立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批准设立机关、业务主管机关 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 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起 15 日内,向批准设立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自批准设立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 2011 年 7 月 31 日经主办方和各承办方一致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设立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