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与教法 ——《阿含经》的启示
2026-02-09
国法与教法
——《阿含经》的启示
中国佛学院普陀山学院 界定
众所周知,当前佛教界遇到了一些挑战,这种挑战对于我们出家人来说或许也是一种难得的机遇,这种机遇就是最终实现自我变革,从而更契合于佛教中国化进程。从根本上讲,可以总结出一句话,那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听党话、跟党走,坚定信念,把“学法规、守戒律、重修为、树形象”教育活动落实到地,持续推进,入脑入心,从而真正迈上佛教中国化的康庄大道。
谈到“学法规、守戒律”,就不得不谈到自今年以来,党和国家对于宗教工作的重视,已经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尤其是对佛教的“法治化”建设十分关注,并且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公民与教民的关系。例如2025年9月,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就提到要“完善宗教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宗教工作法制化水平”、“要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动严格执法,切实提高宗教法治化水平”。《中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学习问答》也谈到:“树立国大于教、国法大于教规,教民首先是公民的普遍认知”。而国法与教规自佛教创立伊始,二者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教法、教规(包括戒律、清规)的制定从来不悖离并遵循着当时的国法与民情。这些理念在佛教经典和律典中,都有着不同程度的体现。笔者通过对佛教早期经典《阿含经》的解读,发现其中就有许多关于国法与教法之间关系方面的记载。以下笔者将结合早期经典《阿含经》中的一些经文记载,从五个方面对国法与教法的关系作一大体梳理。
一、两种“七不退法”
关于“七不退法”的记载,主要集中在《长阿含经·游行经上》这部经典中。关于七不退法的来源大致是这样的:佛陀时代总共有十六个大国,这还不包括那些为数众多的小国家。由于国家众多,就必然面临着统一和兼并战争的风险,大家都渴望战胜对手,从而获得更多的土地和物质资源。十六大国中的摩揭陀国(首都是王舍城)位于中印度,经济比较发达;拘萨罗国(首都是舍卫国)位于北印度,实力很强,我们所熟知的迦毗罗卫国就是拘萨罗国的附属小国;而跋耆国(首都是毗舍离)处于摩揭陀与拘萨罗二国之中,地处恒河北岸,经济发达,民风淳朴,佛陀也时常在这里为大众说法。这三个国家之间的微妙关系,就构成了七不退法的主要理论来源。
从地缘环境上说,摩揭陀国与拘萨罗国并不接壤,原本不会产生直接冲突,而且两国世代都有姻亲关系;但摩揭陀国自从阿阇世王亲政后,随着野心的不断膨胀,两国便开始摩擦不断,阿阇世王千方百计蓄意挑起事端,并借机攻伐拘萨罗国。但由于两国中间隔着跋耆国,因此阿阇世王有两种选择:一是向跋耆国借道,二是直接出兵攻占跋耆,在攻占后再直接与拘萨罗国交锋。在借道无果的情况下,阿阇世准备出兵攻伐跋耆国。但在出兵之前总需要合适的理由,尤其是在宗教氛围十分浓厚的古印度;由于此时阿阇世王已与提婆达多脱离关系,并重新皈依佛陀,因此征伐一旦获得佛陀的首肯或默许,其战争合法性将会大大增加。于是阿阇世王就委派主管军事的大臣禹舍前来探询佛陀的意见。此时佛陀正在“罗阅城耆阇崛山中”(王舍城旁的灵鹫山)进行夏安居,阿难在一旁执扇为佛陀驱暑。禹舍在拜见佛陀后,寒暄之余便转述了阿阇世王的讨伐理由:“跋祇国人自恃勇健,民众豪强,不顺伏我”,因此“我欲伐之”。正是基于这种理由,阿阇世借此征求佛陀的意见:“不审世尊何所诫敕;若有教诫,汝善忆念,勿有遗漏。”如果佛陀只要有教诫,无论是否赞同,都会遵照佛陀的教诫行事。
1、跋耆七不退法
佛陀不愧为大智者,他并没有接大臣禹舍的话茬儿,而是和身后执扇扇佛的侍者阿难拉起了家常:“阿难!汝闻跋祇国人数相集会,讲论正事否?”阿难回答说:“闻之。”于是佛告阿难:“若难尔者,长幼和顺,转更增盛,其国久安,无能侵损。”不仅如此,佛陀一连指出了跋耆国所具备的七种“不退法”,分别是:(1)数相集会,讲论正事;(2)君臣和顺,上下相敬;(3)奉法晓忌,不违礼度;(4)孝事父母,敬顺师长;(5)恭于宗庙,致敬鬼神;(6)闺门真正洁净无秽,至于戏笑,言不及邪;(7)宗事沙门,敬持戒者,瞻视护养,未尝懈倦。
上面这七种“不退法”,从表象上看,是指跋耆国所具备的七种优良传统,而实质上却是跋耆国当时所奉行的“国法”的最基本内容:
(1)“数相集会,讲论正事”。这种政治体制是具有代表性的民主共和制。“数相集会”是遇到重大且难以决断的议题时,就需要国君将重臣们召集在一起,集思广益,广泛征求来自各方面的意见或建议,从而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讲论正事”说明会议议题只能是谈论“正事”,与“正事”无关的议题一律不谈,这样不仅议题集中,而且精简高效。
(2)“君臣和顺,上下相敬”。表示在跋耆国的整个统治上层,拥有着和谐顺畅的决策氛围,其核心体现在“和”“顺”“敬”三个方面,“和”是和气,“顺”是顺利,“敬”是充分尊重君主及耆宿们的意见。如果组织内斗或阳奉阴违,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彼此为了一己之私相互争讼不休,那必然就无法达成共识,也无法做到政令畅通、贯彻有力,最终会被外敌所伺。
(3)“奉法晓忌,不违礼度”。这里面体现为“法”、“忌”与“礼”三重性,“法”是国法,“忌”是习俗禁忌,“礼”是礼仪道德。“法”具有强制性,因此所有人都要“奉”;“忌”具有因袭传承性,也就是传统和规矩,故而要“晓”;“礼”体现了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不能有所逾越,所以称“不违”。从广义上讲,此三者皆是国法的核心组成部分,任何人都无权违犯。
(4)“孝事父母,敬顺师长”。这可以说是“奉法晓忌”的具体展开,也就是说,在跋耆国,把对父母的孝敬、对师长的敬顺也纳入到国家的法律法规之中,如果不孝不敬不顺,就有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父母的“孝事”和对师长的“敬顺”,无论从家庭、社会层面还是国家层面,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序与治安的稳定,这以国家的长治久安自然是加分项。
(5)“恭于宗庙,致敬鬼神”,这里涉及一个国家对于国家传承及历代先祖的态度:“宗庙”里供奉的祖宗或先王的牌位,因此必须要“恭”,否则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了宗绪传承,那么这个国家就缺乏历史沉淀,也就无法在民众中树立威信,其统治自然也就不具备合法性;而“鬼神”是对死后祖先的统称,所以要“致敬”,这也是跋耆国对于传统惯例极度重视的例证之一。
(6)“闺门真正洁净无秽,至于戏笑,言不及邪”。这是对跋耆国社会风气的总体摹状,“闺门”是指整个社会风气,尤其是涉及到婚姻家庭及社会公德方面,而佛教居士五戒中的“不邪淫戒”的制定,就与这种纯洁的社会风气有关;不仅如此,人与人之间皆是谦让有礼,在平时言谈之中也从不谈论那些毫无厘头的闲言碎语。从这里可以看出,佛教中的“妄语”、“绮语”、“两舌”之类戒律的制定,与之或许有着一定的关联。
(7)“宗事沙门,敬持戒者,瞻视护养,未尝懈倦”。这可以说是跋耆国宗教政策的总纲领。对于沙门(泛指出家修行者),其总的方针是“宗事”,也就是以教为宗,视宗教为大事;对于那些持戒精严的出家众,尤其要做到“敬”,对于这些一心修持、堪为人天师表的持戒修地者,必须要时常去“瞻视护养”,及时保障他们的四事所需,让他们能够一心办道,为大众祈福,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正因为跋耆国具备了上述七种不退法,在佛陀看来,这就具备了“其国久安,无能侵损”的强大基础,也间接戳穿了阿阇世王所认为的跋耆国“自恃勇健、民众豪强、不顺伏我”的谎言:跋耆国不仅没有自恃豪强,相反却是君臣和睦、上下相安、举国相敬、信仰纯洁,在这样的一个文明礼仪的国度里,又怎么可能会去轻慢另外一个国家呢?当大臣禹舍听完佛陀与阿难的一番对话后,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只得说“彼国人民,若行一法,犹不可图,况复具七”,因此只好“今请辞还归”。如此一来,在佛陀一番教诫的引导下,阿阇世王最终彻底放弃了攻打跋耆国的念头,从此两国相安无事,和平得以恒久。
2、比丘七不退法
待禹舍大臣走后,佛陀集比丘于讲堂,对大家说:“一个国家如果具备了七不退法,那么就会无坚不摧,无往不胜;如果佛教具备了以此相似的七种不退法,便可使得正法得以久住。”接着佛陀便宣说了比丘的七不退法。
佛教“七不退法”的内容是:(1)数相集会,讲论正义;(2)上下和同,敬顺无违;(3)春法晓忌,不违制度;(4)若有比丘力能护众,多诸知识,宜敬事之;(5)念护心意,孝敬为首;(6)净修梵行,不随欲态;(7)先人后己,不贪名利。
从内容上讲,虽然佛教的“七不退法”与跋耆国的“七不退法”在内容上或许有些差异——前者是着重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后者是着眼于思想的纯洁与内心的安宁,但通过对比后不难发现,佛陀所主张的“七不退法”显然将跋耆国“七不退法”作为重要的参照系,亦即说,跋耆国的国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并制衡了佛教教法的制定。从现实意义上说,佛法必须要立足于世间,其观点和主张也必须在世间层面得以落实,而这种生根开花就必须要结合并适应于具体的土壤与环境。如果离开了国家,佛教就无法得以弘扬,也无法让国家和民众接受,这是教法的制定必须要主动适应于国家法律和社会民情。佛陀在制定教法时,已经极其周全地考虑到这一要素。
为了更好地适应于国法,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僧团实际,佛陀在制定教法时,主要侧重于出家人的“自律”,即在七不退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多种七退法或六不退法,从身口意三业全面规范比丘的行为,例如其中的一个七不退法是:(1)乐于少事,不好多为;(2)乐于静默,不好多言;(3)少于睡眠,无有昏昧;(4)不为群党,言无益事;(5)不以无德,而自称誉;(6)不与恶人,而为伴党;(7)乐于山林,闲静独处。从早期佛教立场来看,作为僧人的首要任务是自净其意,能够证悟了脱,故而需要少事、静默、不拉帮结派,不自赞损他,需要洁身自好,严持戒律,不贪图名闻利养,这与当前宗教界“学”“守”“重”“树”教育活动中的《七条倡议》以及浙江省的《自律行为规范》步调一致,在思想和行动上也是完全是契合的。
二、国王十法与比丘十法
关于国王十法与比丘十法,可以追溯到早期佛教经典《增一阿含经》的卷四十二第四一四经中。在这部经典中,佛陀从反、正两方面论述了国王十法与比丘十法。
1、国王十法
从反向言,“若国王成就十法者,不得久存,多诸盗贼”;从正向说,“若国王成就十法,便得久住于世”,使这一个国家能够长治久安,甚至成就千秋伟业。若从正向来谈国王十法,分别是:(1)不著财务,不兴嗔恚;(2)受群臣谏,不逆其辞;(3)常好惠施,与民同欢;(4)以法取物,不以非法;(5)不著他色,恒自守妻;(6)亦不饮酒,心不荒乱;(7)亦不戏笑,降伏外敌;(8)案法治化,终无阿曲;(9)君臣和睦,无有竞争;(10)无有病患,气力强盛。
国王往往是一个国家统治阶层的代表与象征,因此国王的诏令、旨意或口谕,都能够成为国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上述的“国王十法”中,“国王”不仅指个人,也代指国家整个决策层。而这个决策层既需要优良的品质,也需具备出众的能力,具体表现在:一是不贪财,情绪稳定,不喜怒无常;二是能够虚怀若谷,接受群臣的谏言;三是实施惠民工程,给老百姓提供实惠,与群众打成一片;四是用合法的方式取得税赋,而不是采用巧取豪夺;五是夫妻关系要忠诚,不霸占民女,不始乱终弃;六是身为国王,饮酒要适量,不会酗酒无度,也不会酒后失态,而始终保持着国王应有的仪态;七是对待友邦,秉持守信互惠的原则,用礼信德化来感召他们国前来臣服归顺;八是在治理国家方面,不以人治,而是奉行法治,臣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会徇私枉法;九是君臣之间和睦相处,遇事多商量,并且尊卑有序,不失礼度;十是作为国王,身体素质要好,能够承担并处理繁重的国家事务,事无巨细都要做到心中有数,否则无法承担统帅国家的重任。
以上国王十法,既是对国王基本素质的具体要求,也是从国家层面对执政理念和执政团队综合素质的全面阐述,尤其是“案法治化”,这是一个国家依法治国、按规矩办事的根本要求。如果执政者朝令夕改、言行不一、残忍无道甚至鱼肉百姓,那么终将会丧失权威并最终被推翻和取代。
2、比丘十法
佛陀在分析“国王十法”时,敏锐地意识到这些规则对于僧团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故而佛陀在国王十法的基础上,构建了具有僧团特色的“比丘十法”。“比丘十法”的主要内容有:(1)奉持禁戒,戒德具足;(2)于如来所,有恭敬心;(3)顺从法教,一无所犯;(4)恭奉圣众,无有懈惰;(5)少欲知足,不著利养;(6)不自用意,恒随戒法;(7)不著事务,常喜坐禅;(8)乐于闲静,不在人间;(9)不与恶知识从事,常与善知识从事;(10)常修梵行,离于恶法,多闻学义,不失次叙。在上面的十法中,前四法分别是敬佛、敬法、敬僧、敬戒;第五法是远离名闻利养,第六法是一切按戒法行持,不要妄自起意;第七、第八法是教诫比丘当以无事为兴盛,不要自寻烦恼;第九法是教诫慎重交友;最后一法是多闻法守秩序。佛陀告诫大家说,如果比丘们能奉行并成就此十法,则“如屈伸臂顷,便生天上”,生死大事即可了结。
通过对国王十法和比丘十法的比较后发现,虽然前者是世俗法,后者是出世间法,但二者有一脉相承之处,即无论是哪种法,都是为了防非止恶、强化秩序,从而达到和谐共住、相生相荣的目标。国王十法的重点是“法”,而比丘十法的重点是“戒”;国王不贪(财、色等)、不瞋、不痴、不吝啬、不饮酒、不戏笑,这些皆为出家比丘所遵循;而比丘十法中,既然重点突出为出世解脱,故而在身口意三业方面都要严于律己,尤其是独处与守意方面相比于世间的国王十法更为严苛,而国王十法对于意业方面要求就相对宽泛,这也是二者的主要区别所在。
三、边城七事与比丘七事
佛教讲“守护根门”,也就是守护好六根门头(眼、耳、鼻、舌、身、意),当六根与六境(色、声、香、味、触、法)相触之时,要做到不为六尘所染所转,这是出家修行法的重点所在。而作为国家,同样要把边疆要塞守护好(也就是国防事业),否则外敌很可能就会伺机而入,从而给国家和人民带来重大灾患。在这方面,佛陀将国王边城七事与比丘的七事进行了对比,从中也可以发现二者的相通之处。
1、边城七事
关于边城七事与比丘七事的比较,出自于《中阿含经·城喻经》。边城七事的主要内容有:(1)造立楼橹,筑地使坚,不可毁坏;(2)掘凿池堑,极使深广,修备可依;(3)周匝通道,开除平博;(4)集四种军力(象、马、车、步);(5)预备军器弓、矢、鉾、戟;(6)立守门大将,明略智辩,勇毅奇谋,善则听入,不善则禁;(7)筑立高墙,令极牢固,泥涂垩洒。
上述七事可归为三个方面:一是硬件设施,如(1)(2)(3)(7)诸项,造立楼橹、掘凿池堑、道路交通以及筑立高墙,对于国家安全是最基础的要件;二是武器装备,如(4)(5)项,必须要准备四种军、多准备弓箭武器等,恰如孔子所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论语·卫灵公》);三是人的因素,也就是遴选那些果敢坚毅、能够沉着冷静且随机应变的守边将士。佛陀认为,若此三者具备,便保以达到“为内安隐,制外怨敌,易不难得”的保家卫国战略目标。
不仅如此,在以上三方面之外,佛陀还谈到了“四事丰饶”,即需要一些保障物资的辅助加持,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也就是这个意思。这“四事”是指:(1)水草樵木;(2)稻谷麦子等主食;(3)各种豆制品;(4)酥油、蜜、糖、鱼、盐、脯肉等蔬菜制品的充足保障。佛陀认为,边城七事加上四事丰饶,就可以确保一个国家边境不会受到外敌的侵扰。
2、比丘七事
佛陀认为,比丘在修行上若要有所建树,同样要具备七种善法,这七种善法分别为:(1)坚固信念,深著如来;(2)常行惭耻,可惭知惭;(3)常行羞愧,可愧知愧;(4)常行精进,断恶修善;(5)恒自起意,专一坚固;(6)广学多闻,明见深达;(7)成就正念,恒忆不忘。
在比丘七法中,首先再一次强调了持戒的极端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将重点放在坚固信仰及自我意念的管控方面,如(1)(2)(3)(5)(7)几项;另外还要持续不断地精进断恶修善,如第(4)项;还要博学多闻,亲近善知识,如第(6)项。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能够快速地进入到更深次第的境界之中。从这里可以看出,无论对内或对外,比丘都要做好自我防护。
如果将边城七事和比丘七事进行对比,便可发现:前者是在设施、物资和人事方面的高度重视与准备,后者则是在思想方面做好壁垒,尤其是做好对内的自我省察。大到国家的国防事业,小到个人的自我修炼,都要把守护工作做到位,这样才确保国家的边境安宁,确保个人的法身慧命不受损失。尤其比丘七事,如果护持得当,便“不为魔王所便,不随恶法,不染污,不复更受生,易不难得”,也就是超脱轮回必将指日可待。从这个意义上说,边城七事与比丘七事无论在事上还是在理上,都是殊途同归。
四、轮王七宝与比丘七宝
关于轮王七宝与比丘七宝之间的比较,早期经典的依据是《中阿含经》中的《七宝经》(此外,其他诸多经典对此皆有所谈及)。轮王七宝是指轮宝、象宝、马宝、珠宝、女宝、居士宝与主兵宝;而比丘七宝是指七觉支——念、择法、精进、喜、息(轻安)、定、舍。佛陀为何将此二种“宝”进行比较?其中很重要的缘由是轮王与佛陀都是世间难得稀有,轮王一旦丧失了七宝便不名为“轮王”;比丘若要成佛,就不能脱离七宝,否则就会丧失法身慧命,堕入魔王子孙。若从国法与教法的关系上来看,我们可以看出二者的内在联系非常密切。
1、轮王七宝
(1)轮宝。经典中对此解释是“如法而转,轮王随其后行,轮住王止”,这里的核心是“如法而转”,而所谓的“如法”乃是指向右旋转,这与佛陀眉间白毫向右旋转完全相同。其次这种轮宝会释放光明,在夜间几乎亮如白昼,而佛陀的白毫同样可以释放出耀眼的光明。此外轮宝会旋转和移动,轮王紧随轮宝的方向前后,轮止则王止。也就是说,轮宝是轮王构成的核心,也是轮王如法行动的方向指引。
(2)象宝。经典中对象宝的描述是“其毛纯白,七处平住,力能飞行,六牙”,这与普通的大象并不相同。
(3)马宝。“绀青色,朱鬃尾,头颈如象,力能飞行”,说明马宝之所以称之为“宝”,与普通战马也有很大的区别。
(4)珠宝。经典中称之为“质色清彻,无有瑕秽”,到了夜间能够照耀“一由旬”(三十至六十里不等)的距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夜明珠,可以将黑夜亮如白昼。
(5)女宝。此处的“女宝”大约相当于国王的王后,经典中称其“面貌端正,冬则身温,夏则身凉,毛孔栴檀香,口出优钵罗花香”,并且还“言语柔濡,举动安详”,完全达到了“母仪天下”的标准。
(6)居士宝。此处“居士”乃指从事工商业阶层的代表人物,抑或指一个国家的财政大臣。其“宝藏无量,眼能彻视地宝”,能够及时地发现商机,并且能将所有得来的财宝“悉供王用”,也就是国家财政最重要的来源。
(7)主兵宝。这是国家带兵打仗的主帅,所谓“智谋雄猛,英略独决,号令严明”,一呼百应,达到了知己知彼、战无不胜的地步。
在轮王七宝里,既有主心骨的轮宝(象征战略目标),也有战备方面的象宝、马宝(象征行动迅速,战力强大),同时还兼具了稳定的财政物资的保障以及稳定的后方(女宝及居士宝);不仅白天可以作战,夜间也能持续突袭和战斗(珠宝)。如此一来,只要轮王愿意,他可以征服世界上任何一个地区和国家。然而这并不等于轮王好战无度,而是在轮宝的指引下“如法”而治(“如法治化”),也就是一切按既定的法规制度办事。而这种“法治”的核心,实际上就是佛教所主张的五戒十善,尤以戒杀为首。所谓世界和平、干戈永息,实际上就是远离杀戮,以慈悲心平等对待一切众生,哪怕是怨亲怨敌,也概莫例外。从这个角度来看,轮王七宝也是确保世界和平的重要武器。
2、比丘七宝
佛陀明确说,比丘七宝乃为“七觉支”。在早期经典中,对于七觉支的论述颇为详尽,其往往融入到三十七道品之中,成为成就道业不可或缺的一环。
(1)念觉支宝。即“常明记定慧而不忘,令其均等”,实际上就是时常思惟所修的道法加以融会汇通,既不会退失,也能保持增上。
(2)择法觉支宝。即以智慧来简择法之真伪及方向,这与修行目标有很大的关系。
(3)精进觉支宝。以勇猛心离邪而行真,修诸道法,无有间杂,即既能精进,又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4)喜觉支宝。契悟真法,心得欢喜,内心始终保持着对善法的愉悦与热情。
(5)息觉支宝。又称“除”“轻安”“猗”,是内心的宁静与冷静,能舍离所见念著之境,在修止观之时能观照到法界次第,能断身心粗重。
(6)定觉支宝。能觉了所发之禅定,使心住于一境而不散乱。
(7)舍觉支宝。舍诸妄谬,舍一切法(含自己所念著之境),平心坦怀,更不追忆,为行蕴所摄。
至于轮王七宝与比丘七宝之间的内在联系,佛经对此表述为:“若轮轮王出于世时,当知便有七宝出世”,“如来、无所著、等正觉出于世时,当知亦有七觉支宝出于世间”。也就是说,轮王七宝伴随着轮王而应世,比丘七宝伴随着佛陀应世而示现,这足以说明二者皆是世间难得稀有。从七觉支本身来说,其排列次序在诸经中并不相同,如果将其与轮王七宝进行横向比较,大致可以看出:(1)念觉支是目标,也可以理解为理想与信念,这与轮宝的方向性大体一致;(2)择法觉支相当于象宝,象宝的六牙恰是六波罗蜜的象征。(3)精进觉支大体可与马宝作对应,精进需要毅力,马宝日行万里,其精进勇猛堪称第一。(4)喜宝与珠宝大致相当,前者是得善法后内心的喜悦,后者是彻夜光明无有瑕秽。(5)息觉支与女宝对应,即女宝能体察人情,举止投足有度,而这也正是息觉支那种宁静与祥和的外在体现。(6)居士宝与定觉支相对应。身安则道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居士宝代表四事具足,比丘若要常处定中,就需要提供相应的外护保障。(7)舍觉支对到应于主兵宝。国家战备需要杰出大公无私、舍生忘死的将帅士卒,而修行需要舍诸妄谬,平心坦怀,在身口意三行方面都要严格自我约束,并不畏一切艰难险阻。
从轮王七宝的核心思想来看,轮宝代表着“如法治化”的具体行动与践行,这从三个层面予以体现:一是“不以刀杖”,摒弃战争等暴力化措施。《中阿含·三十二相经》中说:“彼必统领此一切地乃至大海,不以刀杖,以法教令(以法治化),令得安乐(隐)。”此中就明确体现出“不以刀杖”,只能采用人格感化等和平手段,这是“法”的重要体现。二是“以法治化”需要全体国民的自觉配合。在《增一阿含》第352经中,轮王对他的子民们说:“汝等当以法治化,莫以非法,亦莫杀生、窃盗、淫泆,莫莫非法治化。”说明不仅是轮王本人需要以法治化,若要在现实层面最终落地,则要全体国民的配合,若仅靠轮王等少数人的践行与推动则是远远不够。其三,对于那些被感化的各种小国的国王,转轮王也需要通过他们将“以法治化”进行宣播,从而使天下所有的臣民都得以践行这一思想,如在《长阿含·世记经·转轮王品》中,转轮王就对那些小国的国王们说:“诸贤!汝等则为供养我已,但当以正法治化,勿使偏枉,无令国内有非法行,身不杀生,教人不杀生、偷盗、邪淫、两舌、恶口、妄言、绮语、贪取、嫉妬、邪见之人,此即名为我之所治。”这里至少含摄两种理念:“正法治化”的主线是“不杀生”,并且不仅限于戒杀,而是泛指整个五戒十善的修行体系。换句话说,转轮王、诸小王乃至全体臣民只有奉行了五戒十善,才是“正法治化”得以实现的唯一途径。如果再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轮王七宝中的每一宝皆是五戒十善的忠实践行者。而五戒十善也是佛教人天善法的核心内容,从中可清晰看出,作为国法之一的轮王七宝,是将佛教的五戒十善作为其“正法”而在全民中推广。从这个意义上说,佛教的五戒十善,也可以上升为国法的重要辅助内容。如果全体国民在五戒十善的基础上再修习七觉支,就可以从人天善法跃升至出世间的修习,从而为全面实现现世净土而夯实基础。从这里我们可看出:国法与教法之间的相互借鉴或相互影响,这对一个国家法律的完善健全及社会风气的根本改善,是至关重要的。
五、比丘出入王宫十种非法和远离戏论
2025年10月,中国五大宗教联合发布了《关于崇俭戒奢、正信正行的倡议》,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不与商人搞利益交换,不与官员勾肩搭背,不与社会闲杂人员沆瀣一气”,也就是说,要和官员保持正当关系,而“倡议”中的“勾肩搭背”,正是这种不正当关系的具体写照。其实在佛教早期经典中,佛陀很早就注意到这一不良倾向,例如《增一阿含经》第413经就记载了“十种非法入国之难”,此“非法入国十难”分别为:
(1)国家起谋害心,欲杀国王,缘此阴谋,王致命终。彼人民类便作是念:此沙门、道士数来往返,此必是沙门所为;(2)复次,大臣叛逆为王所收,皆取害之。是时,人民便作是念:此沙门、道士数来往返,此必是沙门所为。(3)复次,国家亡失财宝。时,收藏人复生此念:今此宝物我恒守护,更无余人来入此者,必沙门取之。(4)复次,国王女年在盛时,犹未出适,身便怀妊。是时,人民作是念:此中更无余人往返,必沙门所为。 (5)复次,国王身抱重患,中他人药。是时,人民复作是念:其中更无余人,此必是沙门所为。(6)复次,国王、大臣各共竞诤,共相伤害。是时,人民便作是念:此诸大臣本共和合,今共竞诤,此非余人所为,必是沙门、道士。(7)复次,二国共斗,各争胜余。人民便作是念:此沙门、道士数来在内,必是沙门所为。(8)复次,国王本好惠施,与民分财,后便吝悔,不肯惠施。是时,人民各生斯念:我等国主本喜惠施,今复悭贪无惠施心,此必沙门所为。(9)复次,国王恒以正法,取民财物,后复非法取民财宝。是时,人民各生斯意:我等国主本以法取民财宝,今复以非法取民财宝,此必沙门所为。(10)复次,国土人民普得疫病,皆由宿缘。是时,人民各生斯念:我等昔日无复疾病,今各得患,死者盈路,必是沙门咒术所致。
从上面经文中我们可知,如果比丘与国家公务人员或核心领导层人员关系过于密切,就极易被冠以“干政”“乱政”的嫌疑,这样的例证在古代王朝屡见不鲜,故而“政教分离”被古代王朝乃至当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上升至国家法律, 例如在明代洪武十九年(1386),朱元璋就敕令凡有田粮寺院均特设“砧基道人”一职,专门处理寺院与官府的事务,僧人入官府办事不得着僧服,违者处以极刑。从反面角度看,若比丘经常出入王宫(此处“王宫”泛指政府官衙机构),一旦国家发生了动乱或政权更迭,或宫内发生了一些丑闻事件,或国家丢失金银财宝,或君臣之间相互倾轧,或国家之间发生了战争,人们就会认为比丘在从中作祟,僧人无论如何都无法洗清自己的罪责。此外,佛教之所以反对占卜、算命以及观天象之类的“邪命食”,根本原因就是由此可能会引发大面积的社会不安与动荡,如上述经文中提到“国土人民普得疫病”,人民便会怀疑:“我等昔日无复疾病,今者得患”“必是沙门咒术所致”。所以后世历代王朝都不太宣扬所谓的“神僧”应世,甚至将咒术与封建迷信相提并论,从而严加管控打击。
此外,为了防止比丘大众“妄议国政”,佛陀还特别规定比丘不得“戏论”。所谓“戏论”,就是指违背实理,对增进善法无益的言论。《瑜伽师地论》卷九十一:“此中能引无义思惟分别所发语言,名为戏论。何以故?于如是事,勤加行时,不能少分增益善法,损不善法,是故说彼名为戏论。”从上文跋耆七不退法中的“讲论正事”“讲论正义”以及“乐于少事,不好多为”“乐于静默,不好多言”“为不群党,言无益事”等表述来看,所谓的“正事”“正义”及不谈论“无益事”,就是不谈论那些与修行解脱无关的话题,因为它们既无益于解脱,更不利于僧团、社会乃至国家的稳定,极易引发更大的动荡不安。佛陀时代的那些外道却是以戏论为乐,据《长阿含·散陀那经》记载,很多外道梵志聚在一起,经常高声大论,“俱说遮说浊乱之言”,诸如谈论一些国事、战斗兵杖之事、国家议和之事、大事及庶民事、车马游园林事、坐席衣服饮食之事、男女之事等等,可谓天马行空无所不谈。这种歪风邪气也间接影响到了僧团,据《杂阿含经》第413经记载,有一天午饭后有众多比丘就聚在一起,谈论舍卫国的波斯匿王与王舍城的频婆娑罗王哪个更有本事,哪个国家实力更强、哪个更富裕之类的话题。佛陀听到后教诫大家说:“汝等用说诸王大力、大富为?汝等比丘,莫作是论。所以者何?此非义饶益,非法饶益,非梵行饶益,非智,非正觉,不向涅槃。汝等当说:此苦圣谛、苦集圣谛、苦灭圣谛、苦灭道迹圣谛。”从这里可以看出,比丘对于国王、国政、国家战争以及施政得失之类的话题都不允许谈论,更何况妄议国家大政方针?这些“戏论”即便放在当代也同样不被允许,例如国务院2018年版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则直接表述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这些法规思想在2025年国宗局发布的《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中又有了进一步的体现与延伸,非常值得佛教教职人员认真学习与汲取。
结 语
通过以上从五个方面的论述,我们已清晰明了地看到国法与教法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分析论证,我们大体上可得出如下结论:
1、从国法与教法产生的先后顺序来看,必然是先有国法后有教法,这点为历史所证明。无论是经典的演说还是戒律的制定,抑或是出世间法与是入世间法,都严格遵循着现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种道德准则及礼仪习惯。例如跋耆国的七不退法的形成已有上千年的历史,而佛教的七不退法才处于初创阶段。因此国法自然先于教法而诞生,这点早为历史所定论,毋庸置疑。亦即说,佛陀在制定教法时,已充分考虎到国法的因素,并将其作为教法制定的基本准则。
2、国法优先教法之原则。正因为国法产生先于教法,故而国法是教法(佛法、戒律)制定的重要参照系。我们注意到,对于国法中有益于教法的部分,佛陀都会积极地加以吸收,如跋耆国的七不退法、王边城七事以及轮王七宝中的相关条款,佛陀通过比对后都融入到比丘的各种教法之中。同时我们注意到,从“教民首先是公民”的基本精神出发,僧团虽有其特殊性,然其毕竟生活于世间,故而必须兼顾到“国法优先”原则。从当代而言,就是“国法大于教规”,这在早期经典中可以找到很多相关的例证。
3、从适用范围来看,由于国法与教法由于针对不同的群体,故而国法主要规范在家白衣,教法主要规范出家二众(比丘、比丘尼)。从功能上说,国法是世间法,以规范世间秩序为要务(治世);教法属于出世间法,以净化人心为宗旨(治心)。因此国法主要规范的是人们的身口二业,而教法则兼顾三业,却是以收束思想意识(心理活动与思想动态)为主轴。从这个意义上说,教法乃是国法的有益补充与适度延伸。从当前社会主流思想而言,进一步强化意识形态领域显然成为国法治理中的长远趋势,亦即说,国法也逐渐关注到思想统一的极端重要性,这或许从教法中获得某些启示,例如首届佛教论坛就提出了“和谐世界,从心开始”——若“心”(上层建筑)不和谐,则经济基础的和谐也会止于表象。而当前宗教界所推行的“五个认同”“四个自信”“十个坚持”“两个确立”“两年牢记”等执政理念,都是身口意三业并重的集中体现,说明国法与教法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互融并驱的发展趋势。
4、从当前形势和未来发展来看,教法必须要主动适应于国法。在2025年9月22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会上就强调,要“激发宗教界主动作为、自我变革”,“要支持引导宗教界在教义教规、管理制度、礼仪习俗、行为规范等方面体现中国特色、适应时代要求”,根据笔者的理解,其中的关键词乃是“主动”、“变革”以及“适应”,从而体现“中国特色”。国法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作微调,教法也将随着国法的调整而作适应性的变革,这也是佛教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新时期里,佛教如何主动变革,如何进一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教界就当深入思考和探讨的主题,也是教法主动应世性的主要体现。从早期经典来看,无论是“比丘七不退法”、“比丘十法”,还是“比丘七宝”和“比丘七善法具足”,只要是有利于僧团、有利于时代、有利于国家的,都必须坚持和弘扬;而对于其中不适应时代发展的,就需要变革,例如早期佛教中佛陀教诫比丘要“乐于少事,不好多为”、“乐于山林,闲静独处”以及“乐闲静处,不在人间”,但在当下时代,尤其是佛教需要服务于国家社会的大背景下,这些教诫就要作适当的变通,从而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为国家社会多作服务、多作贡献。
总之,国法与教法的关系十分紧密,教法属于从属地位,理当主动适应于国法,而且这种适应无有止境,永远在路上。我们在处理二者关系时,需要正确把握“国法”与“教规”、“公民”与“教民”之间的联系与界线。教法虽为佛陀宣说与制定,但在当下社会也要作适度的变革,而变革所要遵循的原则乃是“守正创新”,即在“守正”的基础上“创新”。退一步说,如果不能“守正”,“创新”也将无从谈起。一句话,听党的话,坚定跟党走,这才是我们佛教界当前及今后生存发展的唯一坦途。
(2025.12.21)




文:界定
图: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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