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山佛教协会关于寺院(单位) 财务支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21-08-20

普陀山佛教协会关于寺院(单位) 财务支出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1 年 12 月 3 日普陀山佛教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山寺院(单位)财务支出管理,建立与“一个法人、二 级管理、统分结合”的僧团内部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寺院(单位)财务支出管理制 度,加强预算约束,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勤俭节约,增强寺院(单位)管理活力,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第 7 号令《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调整和完善普陀山佛教协会现行体制和制度的决议》《普陀山佛教协会寺院管 理制度》结合本山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山寺院(单位)的财务支出核算与管理。不同寺院(单 位)主要负责人由一人担任的,为同一个财务支出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山寺院(单位)财务支出应当用于与寺院(单位)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四条 本山寺院(单位)支出根据费用性质和特点,分为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两大科目。 

寺院(单位)基本支出分为二类:(一)僧众职工单(工)资福利性支出;(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寺院(单位)专项支出分为三类:(一)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二)建筑物大修理、设备购置及主要设备大修理(指单件维修价格在 5000 元以上的设备, 下同)大型装修项目支出;(三)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需发生的专项支出。

第五条 僧众职工单(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列入基本支出预算管理,燃油(气) 费、水电费、固定电话费、车辆保险费、车辆维修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根据本 暂行规定按实列支。

第六条 僧众职工单(工)资福利性支出内容包括生活费、工分、养老费、工资、 医药费、无线通讯补贴费、奖金(指月度奖、年终奖)节日慰问费、职务补贴、 山龄补贴、社保补贴、驾驶员出车补贴及安全奖、冷饮费、交通补贴、夜间值班补贴及其他补贴,由本会统一制定发放标准。 

生活费、工分及职工工资由佛协财务办公室根据本会标准,按寺院(单位)工分记录单及考勤单造表,经寺院(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佛协审批同意后,由 寺院(单位)发放;僧众职工年终奖、职工月度奖根据本会标准,根据在册人数 及出勤情况,在不突破人均额度的前提下由寺院(单位)自主评定发放;年终奖、 月度奖及节日慰问费由佛协财务办公室合并或单独造表从僧众生活费及职工工资 发放渠道发放。

第七条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寺院(单位)基本支出按以下办法管理: 

燃气费由煤气公司向佛协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必须提供有使用寺院(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凭据,并报佛协领导审批 

汽油、柴油费由总务基建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每月充值结算一次,并在佛协指定石油公司加油,每月明细帐务核对由总务基建办公室负责。汽油卡由各寺院(单 位)负责人负责保管,本会总务基建办公室应将每月汽油消耗情况反馈给各寺院(单位)负责人。柴油运送由佛协指定石油公司代理。柴油消耗要经使用寺院(单 位)负责人及经办人(锅炉工)在交易单上签字核实后交总务基建办公室确认。

固定电话费,根据佛协统一制定的定额包干标准执行,超出标准部分自负。 

水电费、车辆保险费经所在寺院(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核准后报佛协领导审批;车辆维修由佛协指定维修单位。车辆维修时,由寺院(单位)车辆驾 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单报寺院(位)负责人审批。车辆驾驶员到定点维修单位维修时, 需通知佛协办公室,由佛协办公室派员一同核实维修项目及价格,并在维修单上 签字确认。各维修点每月一次向佛协结算车辆维修费,结算时应提供各寺院(位) 车辆维修项目及价格。

第八条 寺院(单位)膳食费纳入专项支出,支出由寺院(单位)负责人负 责审批,并由寺院(单位)按实列支。本会财务办公室应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对各 寺院(单位)膳食费支出进行核算,容包括粮、油、素菜、副食品、调味品、素食、 外出买菜人员差旅费及运费(包括码头费码头装卸费)清洗用品、卫生用品、食 堂工作人员卫生服、小额(200 元以下的)的厨房用具(包括碗、筷、盘等)等。

第九条 除本暂行规定所列暂不实行预算管理外的寺院(单位)其他财务支 出项目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条 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内的寺院(单位)基本支出实行定额包千办法。 编制采用“二下一上”的程序,先由本会下达预算控制数,再由各寺院(单位) 根据控制数结合本寺院(单位)实际上报预算草案,最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 通过后下达预算执行数。

寺院基本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突破。如特殊情况,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支出预算的,由寺院(单位)报本会财务办公室,财务办公室 提出初审意见,经会长同意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调整。

第十一条 寺院(单位)支出预算的开支审批实行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 

纳入预算管理的寺院(单位)基本支出和用于某项特定工作任务的寺院(单位)专项支出,在预算额度范围内由寺院(单位)负责人履行审批职责。

基本建设项目、建筑物大修理、大型装修项目、设备购置及主要设备大修理、整体性的管道及电器线路维修等专项支出根据相关审批权限,由本会会长审批。 

各寺院(单位)应根据本会下达的寺院(单位)支出预算指标,分类均衡安排每月资金,在执行年度前及时上报预算资金使用进度表给本会财务办公室。财 务办公室对各寺院(单位)每月支出额度实行总量控制,每月支出额不得超过该 月使用计划数的 15%,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寺院(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定额包干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 差旅费、培训费、佛事专用材料费、接待费、物料消耗费(包括低值易耗品、价 值 5000 元以下的单件物品,件价值在 800 元以下总价 10000 元以下的批量物品)零星维修费(单次维修价格在 5000 元以下)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除寺院(单位) 接待费外,其他支出预算定额的初次确定,以上两个年度各寺院(单位)同一口 径人均基本支出数为基本参考值。初次预算定额的确定按照“上封顶,下保底” 的原则进行。各寺院(单位)人均支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山所有寺院(单位)同 一口径人均基本支出数 150%;如寺院(单位)人均支出数未能达到按全山所有 寺院(单位)同一口径人均基本支出数的 2/3 下限的按全山所有寺院(单位)同 一口径人均基本支出数 2/3 下限作为铺底基数,予以调整:如某寺院(单位)人 均支出数超过全山所有寺院(单位)同一口径人均基本支出数 2/3、但未超过按 全山所有寺院(单位)同一口径人均基本支出数的,不作调整。以后寺院(单位) 基本支出预算定额随物价指数变化作相应调整。

接待费核定标准如下:一、每一寺院(单位)每年基数统一定为 5000 元,二、 按各寺院(单位)在山僧尼年应发生活费总额的 2%核定,三、所在寺院(单位) 负责人担任常务理事(含副秘书长)的,每年追加 5000 元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每年追加 10000 元。

第十三条 寺院(单位)基本支出预算中的接待费开支不得超过预算定额。 除此之外,寺院(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内经费可以统筹使用,如有结余,可按结 余额的 20%转入下一年度的接待费额度

第十四条 寺院(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建筑物大修理、设备购置及主要设 备大修理、大型装修项目支出,价值在 000 元以上的单件物品一次性购置的单件价值在 800 元以上总价在 1000 元以上的批量物品整体性的管道及电器线路维修,由各寺院(单位)根据需要,于每年 11 月底前自行填写次年的项目申请表报本 会总务基建办公室。总务基建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初审核实筛选,并根据项目轻重 缓急进行合理排序,提出专项预算安排方案,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研 究决定。以上六项专项预算由总务基建办公室执行,支出由本会会长审批。

第十五条 寺院(单位)专项活动支出由承办寺院根据佛协工作任务安排, 由承办寺院(单位)填写专项活动经费申请表,报本会办公室;由本会办公室按 任务性质分别交本会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初审核实,提出专项活 动预算安排方案,经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寺院专项活动支出预 算由寺院(单位)执行。本会对寺院(单位)专项活动经费实行绩效评估,根据 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安排本次活动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各项专项支出预算原则上一年一定,特殊情况经会长同意,由常 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各寺院(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精神,结合寺院(单位)实际,制 定符合本寺院(单位)特点的财务管理细则,促进寺院(单位)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十八条 寺院(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寺院(单 位)财务支出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佛协财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佛协全体理事会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与本 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